第十二条

有效

森林公园经批准设立后,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森林公园发展规划应当注重森林资源的保护与培育,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发挥当地森林景观优势特征,突出地方特色。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