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森林公园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二)组织实施森林公园发展规划;(三)协调有关部门在森林公园内设立的派出机构的工作;(四)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动植物保护、封山育林、造林绿化、环境保护、护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等工作;(五)负责森林公园内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