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森林公园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二)组织实施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三)协调有关部门在森林公园内设立的派出机构的工作;

(四)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动植物保护、封山育林、造林绿化、环境保护、护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等工作;

(五)负责森林公园内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