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森林公园的撤销、分立、合并,调整经营面积和范围,改变发展规划以及变更资产权属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其中,以国有森林资源为依托建立的森林公园,调整经营面积和变更资产权属的,应当先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