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建立森林公园应当提交申请报告和森林风景资源调查评价报告,并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国家级森林公园,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审批。(二)省级森林公园,由市、州人民政府提出报告,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市、州级森林公园,由所在地的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告,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