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以科技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的,科技成果拥有方与出资方所占股份的比例由双方自行约定。科技成果作价出资金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20%,高新技术成果可达35%,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