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创办企业或与生产企业协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可进入企业,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或者通过投资、参股、合并等方式与企业合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