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以科技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的,科技成果拥有方与出资方所占股份的比例由双方自行约定。科技成果作价出资金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20%,高新技术成果可达

35%,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