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第十二条已修改灾害性天气的预报、警报,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发布,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