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第十一条已修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准确作出预报、警报,提高服务水平。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