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第十三条已修改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作出的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并通报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