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采购和出库记录、原料和产品检验记录、生产记录,并保存2年以上。

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每批次应当按照规定留样备查,产品留样时间与产品保质期相同。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