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三节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第四十五条已修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在通过后十五日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请批准的议案,并附地方性法规的文本、说明以及论证情况、听证情况等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