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经法制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前款规定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

地方性法规的废止案,适用前两款规定。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