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由法制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期间决定。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该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