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