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二节 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第十三条已修改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起草。委托单位应当负责委托起草工作的组织管理,并加强监督和评估。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