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二节 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第十四条已修改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按时完成起草工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新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其他涉及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