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并将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湿地资源监测体系。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湿地资源调查、监测结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