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湿地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