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七条已修改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湿地保护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