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在湿地保护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湿地资源严重破坏的,对有关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