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等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内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