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开发利用湿地资源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进行,不得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环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