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的名录和保护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省重要湿地的名录和保护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一般湿地的名录和保护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