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箱地址、单位地址和举报电话等,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对咨询、投诉、举报的核实和处理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保存。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维护其合法权益。对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并查证属实的举报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奖励应当及时发放。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