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已废止禁止食品摊贩经营下列食品:(一)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二)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三)现制乳制品;(四)国家和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