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已废止食品摊贩应当在其摊位明显位置悬挂登记卡和健康证明。登记卡不得转让、出租、出借、伪造、涂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