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到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并提交身份证明、住所、联系方式、健康证明等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贩主动进行登记。

登记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食品摊贩发放登记卡,并将登记信息告知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部门。

发放登记卡不收取任何费用。

登记卡式样由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