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工作。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商务、财政、税务、科技、农业等行政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促进校企合作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