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第十条有效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同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务部门应当按国家有关税前扣除规定加计扣除。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