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滏阳河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