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东武仕水库及以上流域,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或者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等破坏水土保持、损害水资源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张庄桥以上河段及两岸向外延伸1000米区域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滏阳河其他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东武仕水库库区内网箱养殖对防汛行洪造成影响、逾期不清理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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