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