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滏阳河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取用滏阳河水,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领取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用水费用。用水费用中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用于滏阳河及全市水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