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滏阳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沿河两岸设置排水口,不得改变原有排水体系。

市和沿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限期实施雨、污水分流和污水截流改造工程;已经完成改造工程的河段,不得将污水排入滏阳河。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