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滏阳河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管理与保护第十四条有效在滏阳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沿河两岸设置排水口,不得改变原有排水体系。市和沿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限期实施雨、污水分流和污水截流改造工程;已经完成改造工程的河段,不得将污水排入滏阳河。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