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滏阳河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规划与整治第十二条有效滏阳河堤防、工程设施以及经整治后增加的土地等,未经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填堵、拆毁或者占用。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