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
法规
部门文件
关于
中文
English
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
第四条
已修改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古城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坏古城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条
回到全文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