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第五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阆中古城保护工作的监督。阆中市人民政府负责古城保护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古城保护的具体工作。古城保护资金应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助、鼓励民间资本投入等渠道筹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