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阆中古城保护工作的监督。

阆中市人民政府负责古城保护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古城保护的具体工作。

古城保护资金应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助、鼓励民间资本投入等渠道筹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