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