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建设或者文物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