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工程总造价0. 5%以上2%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