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古城资源应合理开发利用。在古城保护区内鼓励经营或者开展下列项目和活动:(一)古城传统文化研究;(二)兴建博物馆、民俗客栈;(三)传统手工作坊、民间工艺及旅游产品制作和经营;(四)传统饮食文化研究和开发经营;(五)传统娱乐业及民间艺术表演活动;(六)民间工艺品开发、收藏、展示、交易活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