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古城资源应合理开发利用。在古城保护区内鼓励经营或者开展下列项目和活动:

(一)古城传统文化研究;

(二)兴建博物馆、民俗客栈;

(三)传统手工作坊、民间工艺及旅游产品制作和经营;

(四)传统饮食文化研究和开发经营;

(五)传统娱乐业及民间艺术表演活动;

(六)民间工艺品开发、收藏、展示、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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