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三节 其他规定第五十二条已修改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规或者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