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三节 其他规定第五十一条已修改法规规定明确要求本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本市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规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市有关国家机关未能按时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