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