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三节 其他规定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批准的法规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必要时,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予以公布。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制定机关和通过日期、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及施行日期。法规公布,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南充日报和南充人大网上刊登。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