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批准的法规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必要时,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予以公布。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制定机关和通过日期、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及施行日期。

法规公布,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南充日报和南充人大网上刊登。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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