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三节 其他规定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十五日内报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批准法规的书面报告、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和有关资料的准备工作,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