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十五日内报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报请批准法规的书面报告、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和有关资料的准备工作,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