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三节 其他规定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送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征询意见。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