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