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法规案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由法制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期间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经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书面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法规的废止案,适用前两款规定。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